外遇被抓包求妻成全 老爸還勸女兒:小三能潤滑家庭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新北市已婚的陳姓男子戀上大陸籍的黃姓女子,婚外情曝光後他不僅沒有反悔,還反過來勸女兒「女友」可以成為家庭的潤滑劑,
而且也會照顧奶奶和他的晚年,讓妻子氣到直接提告求償100萬元。
但刑事部分因為沒有發生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不起訴,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法官則判兩人須賠償正宮20萬元的慰撫金。

▲陳男與黃女發生婚外情,還要求妻子成全他們。(示意圖/達志影像,與本文當事人無關,下同)
陳男2016年與黃女認識,兩人一拍即合隨即陷入熱戀,多次瞞著妻子一同出遊,直到親密合照曝光才露餡,
不過,他卻為了留住小三反過來向妻子、女兒求情,聲稱兩人是真心相愛,希望能獲得成全,
而且女友知道自己介入別人家庭也很自責。
陳妻一聽心裡一把火燒得更旺,憤而提告兩人妨害家庭並求償100萬元。
然而,刑事部分因為陳男與黃女雙雙否認嘿咻過,加上陳妻也沒有直接的捉姦證據,僅憑幾張摟肩攬腰的照片並無法證明是否有過性行為,
頂多就是確定有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舉動,最後獲不起訴。

▲陳男試圖傳簡訊勸女兒接納小三。
但民事部分就沒有因此閃過,由於陳男曾傳訊息企圖拉攏女兒,
內容提到希望將黃女留在身邊,而且對方也可以成為家庭的潤滑劑,不僅能照顧年邁的奶奶,還可以照料他的晚年,等於是變相承認外遇。
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縱使性關係部分沒有證據,但兩人的合照舉動親密,加上陳男事後只顧著維護小三,顯然已經侵害到妻子的配偶權,
考量到受侵害的程度及雙方經濟地位,最後裁定他們須賠償正宮20萬元的慰撫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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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本篇新聞所示,因陳妻沒有直接的捉姦證據,僅憑幾張摟肩攬腰的照片並無法證明是否有過性行為,頂多就是確定有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舉動,
縱使性關係部分沒有證據,但兩人的合照舉動親密,加上陳男事後只顧著維護小三,顯然已經侵害到妻子的配偶權。
通姦罪的成立最終還是得視法官之自由心證,
有法官見解認為所謂「姦淫」是以「男女性器接合」與否來認定,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合才判通姦罪,
但如果只是口交、愛撫、精神外遇、性幻想等,只要沒有性器官接合,都不算姦淫行為,
只是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,不成立通姦罪。
也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,
因此不論是其他性交方式、泡溫泉甚至只是蓋棉被純聊天等,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,應成立通姦罪。
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有可能成立通姦罪。
倘若刑法的通姦罪不成立,也可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,就是一般常聽到的侵害配偶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