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權以什麼標準評斷
法官在裁判監護權的時候,會考慮到子女們最佳利益,以及觀察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來考慮一切後續情況,而且會特別注重以下幾個事項:
1. 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
2.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3. 雙親的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4. 雙親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。
5. 雙親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。
經濟條件不是唯一的因素,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,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,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,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;那如果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那一方拿到監護權,法官通常也會要求另一方要多負擔一些扶養上的費用,並且藉由父母的分工,讓孩子能繼續在有父親、有母親關愛的環境下長大。
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有過家暴的記錄,法官就會判斷家暴前科的加害人不適合照顧孩子,當然除了某些特別情況外。
古時候大家都認為監護權一定都會判給男方的觀念在於,舊的法律裡對於子女監護會比較偏向丈夫,但是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之後就有了大幅度的修改,比較符合現代男女平等原則。
現在的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時候勢均力敵,女方不會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,法官在做判斷時,會以子女的利益為考量,看由誰監護會比較符合「子女們的最佳利益」。